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爲計徵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爲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