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律師不出庭嗎

一、申請法律援助律師不出庭嗎?

申請法律援助律師不出庭嗎

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會依法出庭的。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是:

(1)負責受理、審查、批准公民法律援助申請,接收公安、檢察院、法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

(2)組織、指派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3)監督案件辦理質量。

(4)組織律師提供法律諮詢。

(5)開展法律援助宣傳。

二、法律援助的特徵有哪些?

1、法律援助制度責任主體的明確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統一性;

3、法律援助服務的無償性;

4、法律援助範圍的廣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豐富性;

6、法律援助實施人員的多樣性。

三、法律援助的實施規定有哪些?

《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覆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覈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覈定,並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諮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複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總的來說,我國法律制度沒有規定過,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可以不出庭,事實上,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訴訟活動當中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不同的在於法律援助是免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