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的製作

首部在訴訟參與人中,如自訴人有訴訟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有委託的辯護人的,應在相應的當事人項下另行寫明。如果自訴人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是同一人時,也應另行寫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首部的內容,應寫明第一審審判的結果、案件來源以及第二審審理的經過。對未開庭審理的案件,還應寫明“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認爲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生效日期根據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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