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財務顧問協議(破產重整)

獨立財務顧問協議(破產重整)

獨立財務顧問協議(破產重整)

甲方: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甲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甲方擬進行破產重整,並在破產重整完成後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併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以下簡稱“本次重大重組”),以實現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公司財務狀況和增強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目標。

2、乙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具有中國證監會令54號《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證監會54號令”)所規定的財務顧問資格。具備擔任甲方本次重大重組之獨立財務顧問機構、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及持續督導服務機構的資格和能力。

3、甲方擬透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施重大資產重組,聘請乙方擔任其重大資產重組的財務顧問、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及持續督導服務機構,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並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釋義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破產重整:指甲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透過司法程序,進行債務重組的法律行爲。

2、重組方:指擬對甲方在破產重整完成後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法人或自然人。

3、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指重組方擬以優質資產對甲方實施重組的行爲,包括髮行股份購買資產行爲,該行爲按照中國證監會頒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3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管理辦法》”)規定,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行爲。

第二條乙方的工作內容

爲確保甲方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的順利透過與實施,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如下協調工作:

1、對甲方及重組方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有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並提供盡職調查報告;

2、就併購重組活動向甲方提供專業服務,幫助甲方分析併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併購重組方案,;

3、協助甲方制定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工作時間表及財務安排計劃;

4、協助甲方做好投資人,尤其是中小投資人的協調工作;

5、協調、督促甲方及重組方聘請的其他中介機構(審計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對重組方擬用於重組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的制度規定高質量、按時完成有關目標公司資產重組的各種報批檔案;

6、協調重組方聘請的財務顧問,對重組方進行盡職調查,並指導甲方按照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相關規定製作申報檔案;

7、協助甲方做好與破產重整管轄法院的協調工作;

8、協助甲方做好公司決策及資訊披露工作;

10、在對甲方併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覈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併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11、接受甲方的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併購重組的申報材料,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覈意見,組織和協調甲方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覆;

12、負責與中國證監會監管部門及併購重組委的溝通工作,以使甲方的重整方案能夠順利獲得中國證監會的審覈批准;

13、負責對甲方以及新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證券市場規範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14、《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54號令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要求財務顧問、保薦人、主承銷商、持續督導機構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資料,並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有關協作;

2、甲方應指派專人與乙方及時聯絡,安排有關事宜;

3、甲方應當保證甲方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向乙方所做的陳述和提供的資訊、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甲方承諾,對其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採取的任何行動及公開發布與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資訊均應事先通報乙方知悉並將資料提供給乙方;

5、甲方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監管機構規定的要求,全面、及時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資訊、做好申請股票停復牌工作、做好股東會議召開工作、嚴格履行並督促公司有關股東及相關方履行在重大重組及恢復上市方案中承諾的有關義務、在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接受並配合乙方的持續督導工作;

6、依協議約定按時支付乙方的財務顧問費用。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本着勤勉盡責、客戶至上的原則,爲甲方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由此所涉及到的股票復牌業務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2、指派有經驗且符合證監會54號令所規定條件的項目人員,直接負責本次服務工作;

3、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期間,除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司法機關的要求外,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關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和股票復牌服務的有關資料和方案。

4、中國證監會要求財務顧問、保薦人、主承銷商、持續督導機構應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費用及其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作爲本協議項下的財務顧問費用,並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在本協議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費用___萬元。

2)在甲方本次重大重組材料上報至中國證監會並正式受理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費用___萬元。

3)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獲得中國證監會覈准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費用______萬元。

4)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股份登記之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費用______萬元。

2、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評估費、資訊披露、股權過戶等費用由甲方及重組方承擔。乙方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差旅費用、食宿費用、通訊費用、交通費用等均由乙(甲)方承擔。

第六條___保密義務

1、甲方和乙方對於在本協議執行期間所瞭解和知悉的協議對方的財務資料、客戶資料、技術資料及具有保密性質的檔案資料和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均不得擅自向公衆披露、使用或轉讓他人使用。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申報和資訊披露義務的除外。

2、乙方及其委派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保薦人員、持續督導人員應當嚴格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買賣相關上市公司的證券或者牟取其他不當利益,並應當督促委託人、委託人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內幕資訊知情人嚴格保密,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其本協議項下的付款義務時,甲方除應繼續支付該筆款項外,還應按其當期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每日的費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違約不能完成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應負責賠償甲方的損失。

2、補償: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從而致使對方遭受任何直接損失或任何開支,違約方將向對方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時的補償。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終止,雙方將另行商定補償條款。

3、乙方或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爲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不能再擔任甲方財務顧問、持續督導人的,本協議自動終止,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

4如果因爲甲方及甲方人員的陳述、承諾、提供的資料不真實引起乙方或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員被中國證監會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則甲方應當賠償乙方遭受的損失。

第八條協議的終止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協議,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可終止。

2、如果發生法律所確認的不可抗力事件,對甲方基本面(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狀況、財務狀況以及公司前景等)或本次重組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無法實現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時的預期目的的,則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暫緩履行或終止履行本協議。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水災、傳染性疾病、戰爭、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股市變動以及中國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變化。

3、本協議履行期間,如果甲方基本面(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狀況、財務狀況以及公司前景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經中國證監會反饋意見指出或經乙方進一步的盡職調查後發現甲方本次重組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存在重大障礙,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無法實現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時的預期目的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後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已收取的財務顧問費不予退還。

4、如果甲方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經中國證監會審覈未予透過或中國證監會不予覈准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5、中國證監會撤銷乙方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時,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雙方的協議終止。

6、當本協議依前述8.2款、8.3款和8.4款的規定而終止時,甲、乙雙方已

經履行的權利義務維持現狀,雙方互不承擔返還義務;尚未履行的權利義務不再

履行,雙方互不爲此承擔違約責任。但該等終止之前已經形成的違約狀態,違約

方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其他事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涉及本協議所述事項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監管機構的規定(以下簡稱“法律規定”)視爲本協議的當然內容,約束甲、乙雙方的行爲。法律規定日後的修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修訂後的法律規定爲準,不以修訂本協議爲要件,直接約束甲、乙雙方的行爲。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

3、在任何時候如本協議的一項或多項條款在某一方面無效、非法、不可強制執行或不能履行,並不因此影響或損害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強制執行力和可履行性。

4、本協議項下乙方作爲甲方的獨立財務顧問,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因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後所涉及到的持續督導工作,由雙方另行簽定相關的《持續督導協議》。

5、甲方承諾:乙方順利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各項工作後,對於上市公司未來三年內的再融資活動,按照市場慣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乙方作爲保薦機構和財務顧問。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解決,未盡事宜以補充協議爲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議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無正文,爲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與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獨立財務顧問協議簽署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