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金世如意終身壽險條款(WLS)

金盛金世如意終身壽險條款(WLS)

金盛金世如意終身壽險條款(WLS)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本合同的英文簡稱WLS。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出生滿30天至60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或勞動的人,可作爲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對於未滿18週歲的被保險人,應由其父母或與被保險人有撫養或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與被保險人有撫養或扶養關係的近親屬作爲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對於18週歲以上(含18週歲)的被保險人,可由其本人向本公司投保。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限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將會依以下身故保險金錶所列的比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保險責任終止: 

身故保險金錶 

身故年歲 給付金額 

不足1週歲 保險金額的20% 

不足2週歲 保險金額的40% 

不足3週歲 保險金額的60% 

不足4週歲 保險金額的80% 

滿4週歲或以上 保險金額的100% 

二、被保險人致成下列各項殘疾情況之一,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生或醫療機構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險金”的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如被保險人同時有下列兩項或以上殘疾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之“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依規定給付“殘疾保險金”後,保險責任終止。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所有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7.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4) 

8.永久完全的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爲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5) 

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資格的眼科醫生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3)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4)咀嚼、吞嚥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的狀態。 

(5)爲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100週歲的首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賀壽金”予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起2年內(以較遲者爲準)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的情形時,本公司在扣除該款項及利息後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並同意承保時開始,本公司將簽發保險單作爲保險憑證,保險合同的生效日將在保險合同首頁載明。 

對於被保險人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後,簽發保險憑證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所稱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合同首頁所載的壽險主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按本合同其他條款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爲保險金額。 

二、本合同的保險費按保險單年度計算。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分期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保險費到期日前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批註後,依書面申請日期爲變更生效日。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除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外,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的,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爲本合同之受益人。 

因受益人變更所引起的法律糾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延遲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及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爲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6.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委託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如爲受委託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 

5.被保險人或受委託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申領“賀壽金”的,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委託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如爲受委託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七、被保險人或其受委託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殘疾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十一條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本公司給予投保人自保險費到期日起60日的寬限期。 

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在給付保險金時,將從所給付金額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保險費的墊交 

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足以墊交應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在投保時或寬限期滿前有書面反對聲明外,本公司將自動墊交其應交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 

若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淨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將按現金價值折算成承保天數,自動墊交其保險費及利息。若墊交的保險費的本息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時,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則保險費的自動墊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四條 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在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淨額的情況下,投保人須在寬限期滿前書面申請,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作爲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保險金額以減額交清保險金額爲準,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可低於本公司規定最低承保金額。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覈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包括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保單中列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保單中列明的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爲準)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保險金額不變。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符合本公司規定的,交付相應費用,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以變更本合同的保險品種及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投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的,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減額時本公司規定的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爲退保。 

被保險人身故後,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內容變更申請。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生效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合同撤銷權: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無效。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曾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或本合同是由其他保險合同約定或變更而來的,則不得再行使合同撤銷權。 

2.退保: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10日後,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下列證明、資料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淨額,但未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在扣除保單中列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 借款 

本合同有效並累積有現金價值時,投保人可在現金價值淨額範圍內,以現金價值淨額爲抵押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並應依約定將本息償還本公司。借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現金價值淨額的70%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透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公司:是“金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簡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現金價值:各保險單年度末每一千元保險金額的現金價值如保險單或合同批註上所示,若因其他條款的約定而發生變化,則現金價值將重新計算。 

艾滋病: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簡稱。 

艾滋病毒: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的簡稱。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爲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爲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爲計算基礎。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利率將參照12個月期流動資金貸款法定利率作相應浮動,並向主管單位報備後,由本公司每年度公佈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