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樣本)

婚前協議書(樣本)

婚前協議書(樣本)

茲因立約人、情投意合,爰訂於年月日在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爲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爲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製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製爲: 

□法定財產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製: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製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 妻負擔: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十)其它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 夫負擔全部 ' 

□ 妻負擔全部 _ 

□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妻負擔。 

□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臺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臺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新臺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 

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爲: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爲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爲不正當之行爲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臺幣元。 

十、特約事項: 

立約人: 

男方: 

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