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滿足哪些條件監獄纔會向法院遞交減刑意見書?
監獄向法院遞交減刑意見書的條件是,犯罪分子被判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對罪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三、對罪犯減刑有立功表現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在罪犯服刑期間,監獄沒有權利直接對罪犯減刑,減刑需要由法院裁定,但是,滿足法律條件的監獄纔會遞交減刑意見書,在司法實踐中,管制和拘役都是很輕的刑事處罰,所以,如果被判處的是管制或者拘役,被減刑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