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的概念是什麼

有些處於社會輿論頂端的刑事案件,人們可能會因爲犯罪對象是屬於精神病人的這種鑑定意見而在心目當中覺得比較難以接受,但這種私人的感情根本不能和我國的法律制度混淆在一起的。有的時候關鍵就在於司法鑑定意見對於當事人的精神病的鑑定,那麼,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的概念是什麼?

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的概念是什麼

一、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的概念是什麼?

精神司法鑑定意見是指精神鑑定人基於精神醫學知識及臨牀經驗作出的鑑定結果。

精神司法鑑定意見具有更大的主觀性。首先,精神鑑定的內容本身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因爲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鑑定需要在確定行爲人是否屬於刑法上“精神病”的基礎上,對行爲人是否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或辨認控制能力是否削弱的主觀狀態進行判斷。而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即精神活動是內在的、無形的,被鑑定人很可能出於一定目的對其行爲和語言進行僞裝,鑑定人必須透過其僞裝識別出真實的精神狀況,由此也增加了精神鑑定的困難性。而其他類型的司法鑑定,如法醫臨牀、物證、痕跡等鑑定,則更側重於對客觀存在的屬性進行分析與評判。其次,精神障礙的診斷是基於科學認識基礎上的價值判斷,帶有一定的主觀性。由於精神鑑定是建立在精神障礙診斷基礎之上的法律分析與判斷,所以對精神障礙的診斷與分析是精神鑑定的必經程序。

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序

1、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2、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3、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4、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5、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對該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鑑定。但爲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

鑑定機關在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實質上,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就是對被鑑定的當事人是否屬於精神病人而給出的一種非常權威的鑑定結論,但是鑑定意見書的內容根本就沒辦法一概而論的,有可能司法鑑定顯示當事人不是精神病人,而是企圖透過裝瘋賣傻的這種做法逃脫法律制裁的,這些透過權威的司法鑑定都能夠辨別的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