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建築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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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並在全套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並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書及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後,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複審。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爲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