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申請破產債權人可以否申請重整

債務人申請破產債權人可以否申請重整
是可以提出的,一般以重整優先。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爲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債權人可以透過債權人會議積極行使以下職權:覈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透過重整計劃;透過和解協議;透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透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透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