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股合併:合併方透過企業合併交易事項取得了對被合併方的控制權,被合併方成爲其子公司。2、吸收合併:合併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被合併方的全部淨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負債併入合併方自身的賬簿和報表進行覈算。3、新設合併:參與合併的各方在企業合併後法人資格均被註銷,重新註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由新註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併各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爲新設合併。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