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稅務問題

企業清算稅務問題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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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中的稅收問題



    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中提到,企業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一)企業破產清算中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破產清算是出現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其中第二種情況就是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檔案。這就是說,在企業出現破產清算的情況下,企業的投資者無需等到破產企業進行完企業層面的所得稅清算業務後再進行投資者層面的所得稅清算。


    因此,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投資者層面的所得稅處理非常簡單。企業投資者只需要根據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向稅務集團提供被投資產的破產公告即可向稅務機關進行該項投資資產損失的報批手續,確認資產損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除。對於個人投資者,該項投資無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稅處理。


  (二)破產企業欠稅債權申報和清償


    1、稅收債權的申報。我們前面已經分析過,在新《企業破產法》下,破產企業欠稅而形成的稅收債權,稅務機關也需要在破產債權申報期內向法院進行申報。


    2、稅收債權的清償順序。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根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國家稅款在企業破產中是作爲第二清償順序優先受償的。


    3、滯納金和罰款的申報和清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8〕1084號)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稅收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因此,作爲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受理後則不宜再計算稅收滯納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企業欠稅以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應一併作爲破產債權申報,且滯納金和稅款一樣享受稅收優先權。而稅務機關對於破產企業作出的罰款在我國破產法中是作爲除斥債權,而排除在破產債權之外的。


    4、破產對稅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因此,一旦進入破產程序,稅務機關對於尚未解除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的稅收債權而言優先性將喪失。


  (三)破產企業財產變賣環節的稅收債權的申報與清償


    在破產清算環節,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透過變賣破產企業的財產來清償破產企業所欠債權人的債務。但在破產企業的財產在變賣環節會涉及一系列的稅收問題。比如,涉及存貨、不動產在變賣環節會涉及到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產有增值的還涉及到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屬於破產費用,而破產費用是不需要進行債權申報的,且根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此,破產費用在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中屬於第一位的。


  (四)破產企業共益債務的申報和清償問題


    在企業申報破產後,企業可能還有尚未履行完的產品銷售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等其他經濟合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假設,管理人認爲繼續履行合同對破產企業有利,而選擇繼續履行的,則繼續履行合同則會產生相應的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比如房屋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就會涉及到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爲共益債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企業申請破產的過程中有許多問題都是需要我們去解決的,雖說企業申請破產後可以避免許多的債務問題,但是程序是非常嚴謹的,不會存在爲了逃避債務問題而申請破產,如果存在非法問題的話申請是無法透過的。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