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清算是指員工個人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所有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等四項所得相加合併後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去納稅年度已經發生的預繳的稅款後,最終計算應退或者應補稅額。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綜合所得包括以下四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