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確定標準是: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爲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爲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爲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爲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爲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爲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爲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爲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爲,爲貨物移送的當天。
八、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報關進口的當天。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爲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爲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