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時間。由於納稅人的某些應稅行爲和取得應稅收入在發生時間上不盡一致,爲正確確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徵納關係和應盡職責,稅法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一般都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
(1)按照工業產品或商品銷售收入額計稅的,凡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爲收到貨款的當天或辦妥委託銀行收款的當天。採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爲商品發出的當天。
(2)按照應稅農、林、牧、水產品採購金額計稅的,爲結付收購貨款的當天。按照應稅農、林、牧、水產品實際銷售收入額計稅的,爲成交的當天。
(3)按照服務性業務收入額計稅的,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政電訊、金融保險、公用事業等行業,均爲取得營業收入的當天。
(4)在進口環節納稅的,爲報關進口的當天。
(5)在特定環節納稅的,應分別情況而定。

納稅義務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