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開挖及回填是否要繳納資源稅

不需要,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爲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爲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場平及路基土石方工程涉及的土方開挖和回填,不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覈算課稅數量;未單獨覈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移送使用的當天。

土方開挖及回填是否要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