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處理後才能註銷稅務

債務債權處理後才能註銷稅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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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債務債權處理後才能註銷稅務是怎麼解釋的呢

關於債務債權處理後才能註銷稅務解釋如下:
目前《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對公司註銷前的各種法律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對公司註銷後債權的實現卻是一片空白。爲了更好地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從訴訟主體方面對公司註銷後債權的實現進行探討。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註銷登記等法定程序即被註銷。《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破產法》對公司解散、清算和註銷作了規定。但由於這些規定比較寬泛,不夠全面,導致實踐中的很多問題無法找到法律依據,公司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尤其是註銷制度。關於註銷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條作了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6~38條規定了申請註銷登記的程序性條件。除此之外,對於公司註銷後遺留的相關問題,如債權債務、檔案材料儲存、社會責任等問題各個法律法規都未涉及。而公司註銷後的債權的實現,關係到原公司股東的合法利益,從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義,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我國的公司註銷制度
  (一)公司註銷後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註銷登記三項程序後即被註銷,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各種權利義務就歸於消滅。經註銷登記並公告後,公司終止。由於法人資格的喪失,註銷後的公司就喪失了民事主體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義行使各種權利的資格和能力。因此,如果公司註銷後還有遺留的債權,因原公司已經不存在,也無法以公司的名義行使追索等權利了。
  (二)公司註銷後的債權問題
  通常在公司清算階段,所有的債權債務都應該了結。清算後,公司的剩餘財產由股東取得。但是,由於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遺漏或無法實現等原因,現實中普遍存在着公司清算後仍然有尚未實現的債權,對於這部分債權的具體實現,目前尚無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現在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法理論理解,隨着公司的終結,所有債權債務都應歸於消滅。但是,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來看,清算後公司未實現的債權,按照其性質,也屬於公司的財產,並最終屬於股東所有。那麼,這部分財產最終應該怎麼處理?是隨着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而消滅,還是由原股東繼續追索?  二、公司註銷後債權的實現
  公司財產是公司合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以公司名義擁有的物權、債權和無形財產權。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對公司財產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
。在現代公司理論中,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是區分開的。股東的出資轉化爲公司財產後,即喪失了所有權,而成爲公司的財產。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財產。但是,公司發生終止的情形後,對於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其所有權應該還由原股東取得,並由原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分配。公司財產最初的來源是股東出資,其後經過公司的經營活動,使股東的原出資數量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是數量上的增加,也可能是減少。對於超出原出資的財產,可以視爲原出資的滋息。這樣,由原出資人取得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就順理成章了,也是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而且根據刺破公司面紗理論是啓示,原公司的債權也應歸原股東。刺破公司面紗理論要解決的是如果法人的債權人在法人那裏無法獲得清償,能否要求法人背後的人承擔責任的問題。在公司面紗的兩邊,是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公司這道面紗把他們分割開來,使他們不能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必須透過公司這個橋樑。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實質是公司債權人可越過公司而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既然公司債權人可以刺破面紗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爲什麼在公司終止的情況下,股東爲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不能刺破面紗直接向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呢?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公平,是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在這個問題上,也應該是平等地行使權利。在公司終結的情況下,如果原股東不能對公司未實現的債權行使權利,則無異於讓公司的債務人無根據地得到應該屬於公司,而最終屬於公司原股東的財產,這顯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
  因此,公司註銷後的未實現債權應該由公司原股東取得其所有權,而不能屬於公司原債務人所有。
  1、股東應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
  原股東取得債權後該如何實現成爲一個新的問題,由於原公司已經終結,原股東顯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義追索債權了,那麼原股東是否應該以自己的名義追索債權呢?筆者認爲應該以自己名義追索債權,原因在於股東已經取得了債權的追索權,並且股東行使追索權是爲了實現自己的利益。借用《公司法》中的派生訴訟理論,股東在自己合法權益被公司內部人員侵害時,法律爲保護股東的利益都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在公司註銷後債權未實現的情況下,股東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員的侵害,法律更應該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不僅從理論上如此,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實踐中,通常股東都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的,而且這種方式已經得到法院的認可。  2、公司註銷後原公司的債權轉化爲原股東的債權
  公司在清算終結後,股東分得剩餘財產。剩餘財產當然應包括公司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對於這部分債權,因爲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繼續行使權利的依據,只能由原公司的股東來行使權利。原股東行使權利存在的首要障礙是,如何將原公司的債權轉化爲股東的債權,而只有轉化後,才能由原股東向原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針對不同的情況,實現公司債權的轉化這裏有三種解決思路:  (1)在公司註銷前將債權轉讓給股東。
  公司進入清算階段後,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轉讓其權利,只要這種轉讓與《公司法》規定的在清算階段公司行爲的限制不衝突即可。轉讓的法律依據可從《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必須通知債務人,同時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這就爲公司原股東取得公司的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股東儘管是公司的出資人,但他是獨立的與公司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主體資格是適格的。那麼,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註銷前將債權轉讓給原股東,並通知原債務人即可,這樣即使在公司註銷後,原屬於公司的債權也不至於消滅,只是發生了轉移。對於受讓該債權的股東來說,面臨的風險是該債權有可能不能實現。因此,在轉讓時應遵循自願的原則,由股東主動接受。同時,在轉讓時應考慮受讓者所承擔的風險,給予其適當的折扣優惠。  (2)分配債權給股東。
  在這種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債權轉讓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時將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直接分配給股東。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清算完畢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當然,從程序上說,分配到該債權的股東,如要實現該債權,則仍應履行《合同法》所規定的程序,才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3)被遺漏的債權,原股東均有權追索。
  對於被遺漏的債權,原股東仍享有最終所有權。但由於在清算階段該部分債權可能還未被發現,而是在公司終結後被發現的,所以這部分債權不可能在公司終結前被分配到股東個人名下,應屬於原股東共有,因此,這部分債權原股東均有追索權。  3、公司註銷後債權的實現
  原股東在透過上述第一、二兩種方式取得債權後,即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追索。其追索所得,由自己取得,其他股東不得主張權利,債務人也不能以公司已經終結爲由對抗這種權利主張。原股東在透過上述第三種方式實現債權後,有義務通知其他股東,並仍應按原出資比例分配所實現的債權。如不通知其他股東,則其他股東有權向取得該債權的股東主張權利。
  這樣設計的目的在於保護原股東的權益。從目前《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來看,公司註銷的制度過於關注公司債務人的利益而忽視公司和股東的利益。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人出資設立公司的目的都在於謀取利益,任何人與公司發生關係的目的,也在於謀取利益,因此,不應偏重於保護一個羣體而忽視另外的羣體。任何人投資於公司都應預見到風險,同樣,任何人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也應預見到風險。而從鼓勵投資、發展經濟的目的出發,理應平等保護所有主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