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併程序的程序有哪些

一些企業或公司爲了能夠更好的發展往往會把兩個或以上的企業或公司吸收合併到一起,在公司吸收合併時需要一些程序,那麼公司吸收合併程序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爲你詳細講講公司吸收合併程序的相關問題。

公司吸收合併程序的程序有哪些

一、公司吸收合併程序

1、擬合併的公司股東會分別做出合併決議;

2、合併各方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簽署《合併協議》,合併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

(1)合併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併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存在投資和被投資關係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併時,註冊資本爲雙方註冊資本之和。存在投資關係的,應當對投資形成的出資額進行覈減。

(4)合併形式;

(5)合併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式;

(8)簽約日期、地點;

(9)合併協議各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調賬、報表合併等會計處理。

7、合併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作出決議之日起45日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二、公司法關於公司吸收合併的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以上是小編總結的,關於公司吸收合併程序及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您對此應該有所瞭解了吧公司吸收合併指兩個或以上的企業或公司吸收合併到一起公司名稱,法人,住所等資訊都統一爲一家公司。小編提醒:公司吸收合併是大事,有利有弊,請衡量好後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