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又稱爲“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是一種建立在自願基礎上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已經較爲普遍地實行了。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辦法》第三條即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