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進階管理人員是指哪些人

在我國《公司法》中,進階管理人員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資訊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裏的經理、副經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在實際中,就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裏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這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資訊披露事務。至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賦予公司的自治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進階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上述進階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公司法》第六章關於公司進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並履行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的進階管理人員是指哪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