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被註銷後,如未進行清算或者破產的,以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作爲當事人; 2、公司經過清算或者破產程序的,公司債務視爲處理完畢。如有未了結的債務,應以從公司取得清算資產的股東爲訴訟主體。《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