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及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公告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及時申報債權。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