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申請破產清算

誰能申請破產清算
1.破產申請的主體
(1)“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破產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前”請求撤回申請。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重要期限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爲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爲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爲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