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需要注意些什麼?

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檔案。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需要注意些什麼?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檔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爲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覈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採取直接登記制,即設立獨資企業無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而由投資人根據設立準則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