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有幾種形式

企業分立有幾種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爲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爲被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企業分立有兩種基本類型:即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1、存續分立。
存續分立是指分立後,被分立企業仍存續經營,並且不改變企業名稱和法人地位,同時分立企業作爲另一個獨立法人而存在。存續分立後,分立企業的股份由被分立企業的股東持有。
2、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註銷。
企業分立後原債務的承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處理:債權人向分立後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