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有什麼規定?

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有什麼規定?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有什麼規定?

1、公司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

2、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檔案,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5、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6、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7、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8、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二、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檔案,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進一步加大,外國公司到我國設立分支機構也越來越多,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司法機關在涉及到相關情況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辦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