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公司設立程序

中國證監會26日正式發佈《關於授權派出機構審覈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內地地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只需向分支機構擬設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並由該派出機構直接決定並批覆。

新基金公司設立程序

"這一決定並不包括證券公司申請在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如果證券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仍需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截至目前,我國有61家基金管理公司,共設立了90多家分支機構,主要是分公司,也有部分理財中心,主要從事基金銷售業務。

依據相關法規,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最初由中國證監會負責審覈。2006年2月,證監會發布《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許可事項審覈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覈變爲由公司向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派出機構進行初審後報證監會,證監會依據派出機構意見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在籌建審覈工作中試行專家評議會制度。審覈重點包括申請人資格、發起人協議、可行性報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與內控機制、基金產品設計方案等。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成員進行考覈。

證監會自正式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未獲批准的,原申請人於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

通知規定,獲准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籌建期限爲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證監會同意,籌建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籌建期內不得開展基金管理和其它業務活動。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後,由申請人向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證監會自正式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決定。

這位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基金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越來越多,經過近幾年的實踐,將分支機構的審覈完全授權派出機構的條件已經成熟。爲推進行政許可事項改革,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提高審覈效率,證監會決定授權各派出機構審覈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事項。

不過,這位負責人說,分支機構設立審覈下放派出機構後,證監會並不會放鬆對分支機構的審覈標準和監管標準。與此相配套,證監會已經擬定了有關分支機構審覈的工作指引,對申請材料的報送、審覈依據、審覈程序、審覈標準做了明確規定,將發至各派出機構執行。他還透露,中國證監會正在制定相關的法規檔案,以進一步加強對基金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