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爲兩種,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一、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
3、我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
4、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爲簡便。
二、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透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進行募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進行募集設立。
3、募集設立時,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35%的比例。
4、募集設立在程序上較爲複雜。
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的比較:
1、發起設立比較適用於中小型企業,設立程序較爲簡單,社會影響性小,像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都可以選擇發起設立。
2、募集設立程序較爲複雜,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性,穩定性較差,因此往往只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