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註冊資本到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上市公司註冊資本到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上市公司註冊資本到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上市公司註冊資本到位的法律規定是通常情況下,註冊資本到位時間是由當事人進行約定的。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需按照法律規定提交驗資證明外,其它公司(包括實行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外資公司)設立登記時,登記機關不再審驗註冊資本到位情況,不再收取驗資證明。在變更登記時,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變更註冊資本以及非上市公司變更爲上市公司仍需收取驗資證明外,其他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製爲公司制企業)變更註冊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非公司制企業相關驗資證明的收取,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公司註冊資本限額的問題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註冊資本不設最低限額,但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的註冊資本均不得爲零元。新公司法對公司的設立條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爲例,將“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爲“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註冊資本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設立行爲是無效的;修法後,則是有效的,但不得從事有限額規定的特定行業。如需從事該特定行業的,應按照規定辦理增資手續。按照政府統一服務和便民原則,公司登記機關應對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審批條件的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告知申請人按照規定認繳出資。

公司股東出資期限是否需要限制的問題

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後,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如對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出資期限,可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對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預期的出資期限,應對申請人做好認繳制的解釋說明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考慮到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能發生轉讓、被繼承等情況,經指導申請人仍堅持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股權出資、債轉股的登記問題

根據修改後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原《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予以廢止,相關內容涵蓋在新《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中,並根據新的提交材料規範,涉及變更事項按變更處理,涉及備案事項的按備案處理。原提交材料規範中的相關“承諾書”不再需要提交。

當代社會雖然公司法當中規定了註冊資本並不需要進行驗資,也不需要有10角的註冊資本,但是在註冊資本認繳之後的一定時間內還是需要將其實繳到位的,具體的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說明,主要還是由設立公司的人員來進行自由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