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在公司登記的轄區以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構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經營活動的發生地設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記地以外的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沒有經營資格的機構不得對外簽訂合同;(2)在公司登記地以外從事生產、加工、包裝、分裝等生產活動的;(3)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向購買者開具發票的;(4)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定收款櫃檯收款的;(5)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定庫房或櫃檯向購買者交付商品的;(7)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定覈算收人和支出的財務賬目的。法律依據《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