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公司註冊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關於個人公司註冊需要注意什麼問題,一直是每一個創業者所關注的,也是每一個創業者所頭疼的問題,在註冊過程中,很多創業者都會面對這樣或者那樣的一些問題、麻煩與困惑,每當到了這個時候,創業者們都會產生一些苦惱,那麼,有沒有一次性解決,一步到位的解決方案呢?這纔是我們創業者所關心的,下面就個人註冊公司的注意事項那個及其解決方案做一個系統的答覆,給創業者提供一個全面解決問題的配套方案。

個人公司註冊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一、材料準備說明

1、申請人在填寫材料時,請仔細閱讀表格中的註釋與填寫說明,並按要求填寫。

2、在申請表格中,需簽字的地方應當由本人親筆簽名,被書面授權代爲籤 名的人提交書面授權書後可以在被授權的範圍內代爲簽署。

3、設立、註銷表格應當填寫表格中的全部內容。表格、文書中的日期應當填寫。變更、備案表格只需填寫與本次申請的變更相關的內容。表格、文書中的日期應當填寫。

4、材料中加蓋的公章必須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與個人註冊公司登記名稱不符的公章,不得加蓋未經登記或已註銷個人註冊公司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創業者還需提交複印件。所有提交的複印件應當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複印件的每頁(或騎縫)上籤章(單位蓋章、自然人簽字)並註明“此件與原件一致”。

二、關於個人註冊公司股東(投資人)或在個人註冊公司任職的人員應注意的事項

1、國家政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個人註冊公司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政府工作人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政府工作人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政府工作人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個人註冊公司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3、法官、檢察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爲個人註冊公司投資 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個人註冊公司登記機關不予覈准登記:

⑴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

⑵正在被執行刑罰或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⑶正在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⑷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⑸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個人註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個人註冊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個人註冊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⑹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個人註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個人註冊公司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個人註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⑺個人所負債 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⑻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個人註冊公司的董事、 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⑴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⑵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⑶擔任破產清算的個人註冊公司、個人註冊公司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個人註冊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個人註冊公司、個人註冊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⑷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個人註冊公司、個人註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個人註冊公司、個人註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⑸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三、關於個人註冊公司的注 冊資本(金)應注意的事項

1、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⑴個人註冊公司註冊資本指全體股東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指股東已經向個人註冊公司實際繳納的資本;

⑵個人註冊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個人註冊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個人註冊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⑶個人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實繳的,應當辦理註冊資本減少的變更登記。

2、出資 方式

⑴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⑵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個人註冊公司註冊資本30%;

⑶對作 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⑷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該部分出資額應當作爲股東認繳資本計入個人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而不計入個人註冊公司實收資本。股東應當在個人註冊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出資時限內完成財產轉移登記手續,並辦理個人註冊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3、主要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轉移方式

⑴實物:

①動產以交付爲轉移;

②不動產以登記爲轉移;

③汽車等特殊的動產以登 記轉移。

⑵知識產權:

①專利權以登記爲轉移;

②商標權以登記並公告爲轉移;

③著作權以簽訂協議爲轉移;

④技術祕密以簽訂協議爲轉移。

⑶土地使用權以登記爲轉移。

⑷股權:

①有限責任個人註冊公司的股權以登記爲轉移;

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個人註冊公司的股權以記載於股東名冊爲轉移;

③上市股份有限個人註冊公司的股權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爲轉移。

4、註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的有關規定:

⑴有限責任個人註冊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3萬 元;

⑵一個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個人註冊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10萬元,且應當一次足額繳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個人註冊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個人註冊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個人註冊公司;

⑶股份有限個人註冊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500萬元。股份有限個人註冊公司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個人註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⑷非個人註冊公司個人註冊公司法人的註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爲3萬元;

⑸個人註冊公司集團的母個人註冊公司註冊資本(金) 的最低限額爲3000萬元;

⑹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個人註冊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個人註冊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註冊資本(金)(實收資本)時,應當向個人註冊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創業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辦理驗資手續的時間,如申請材料準備階段較長,可待材料準備完畢後再辦理驗資手續。但股份有限個人註冊公司應當在驗資完成後召開創立大會。

涉及個人註冊個人註冊公司登記前置行政許可時,如許可 部門無需提交驗資證明的,可待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後再行辦理驗資手續。

四、關於個人註冊公司住所(經營場所)應注意的事項

1、城鎮範圍內房屋用途登記爲居住(具體指:公寓、花園住宅、聯列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簡屋等)且未辦理“居改非”手續的房屋不得用於個人註冊公司登記;

2、經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審查同意,允許農民以宅基地房屋自營或出租給他人開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小型商業零售、“農家樂”等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作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場所。

3、非居住用房作爲個人註冊公司經營場所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不審查具體房屋類型和用途。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⑴“配電間”、“消防通道”等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房屋,不得作爲個人註冊公司的經營場所;

⑵使用居民小區內會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爲經營場所 的,其從事的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建築規劃的用途並經業主委員會同意。

4、創業者提交的作爲產權證明的房屋產權證應當載明房屋的類型與用途:記載爲“詳見附記”的,應當同時提交產權證附記;記載爲“詳見登記資訊”的應當同時提交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一個月內出具的房屋權屬資訊單。

5、房屋產權人應與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情況提交材料:

⑴如系同個人註冊公司變更名稱,應當提交新《營業執照》與《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的 複印件。

⑵如系房屋產權人委託出租,應當提交產權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權書或委託書。

⑶如系承租人轉租,應當提交產權人同意的書面 檔案,但承租人經產權人書面授權可以轉租的除外。

6、房屋租賃協議(合同)由當事人自行訂立,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⑴租賃雙方的姓名(名稱)。出租方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託人或有權轉出租人。承租方應當是實際使用該場地經營的個人註冊公司,在個人註冊個人註冊公司尚未成立的情況下也可由其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大)會授權的自然人(單位)代爲簽署。

⑵租賃地址。租賃地址必須與產權證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寫明具體 室號、部位。

⑶租賃期限。租賃協議(合同)到期日不得早於登記日期。

7、產權證明無具體道路門牌號碼、門牌號碼不清或者產權證明上門牌號碼與經營場所實際門牌號碼不一致的,應當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檔案。

8、 產權證明上同一地址(室號、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記爲一家個人註冊公司的經營場所,但個人註冊個人註冊公司實際使用的經營場所小於產權證明最小單位且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創業者提交了由產權人出具的場地分割平面圖並附書面劃分說明,可以登記爲個人註冊公司實際使用的經營場所的地址(室號、部位)。

五、個人註冊公司經營中應注意的事項

1、個人註冊個人註冊公司設立後應於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到登記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當年設立的個人註冊個人註冊公司自次年開始參加年檢。

2、個人註冊公司在經營中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 記。

3、個人註冊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個人註冊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4、個人註冊公司在註冊的住所不展 開實際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實際經營地設立分支機構。

特別提醒創業者在辦理個人註冊公司登記前應認真瞭解相關個人註冊公司登記的法律法規,仔細閱讀本須知和相關表格的填寫說明。希望上面一些回答,能幫到大家,有進一步的問題可以諮詢咱們相關的律師網站,以期更好的解決您心中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