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名冊的必備事項有什麼?

一、股東名冊的必備事項有什麼?

股東名冊的必備事項有什麼?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4)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意義在於:

(1)可以使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股東名冊的記載,瞭解本公司股東的情況以及股權分佈情況,方便公司的運營。

(2)股東名冊是確認記名股票股東身份的根據,也是記名股票股東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記名股票的股東按照其股票的記載享有股東權利,但是這種權利的行使是以記名股票的記載與股東名冊的記載相一致爲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況下,以股東名冊的記載爲依據。例如,記名股票的股東依法對其股份進行了轉讓,但沒有及時辦理股東名冊的變更,這時該股票的合法受讓人就不能以股東的身份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3)股東名冊是公司向記名股票股東履行各項義務的依據。公司可以根據股東名冊的記載向股東辦理派息分紅和各項通知事宜,如通知召開股東大會等。

對於公司發行的無記名股票,本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有關情況如無記名股票的數量、股票編號以及發行日期予以記載,以便於公司、股東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公司的股份構成情況能夠有一個比較全面的瞭解。

二、股東類型有哪些?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但是對於公司而言,股東有各種類型的。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做出以下分類: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爲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爲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爲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在本文中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爲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爲股東的受託人。

2、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3、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爲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爲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4、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爲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爲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很多股東共同出資組成的,在此公司中,股東的類型有很多種,不同類型的股東性質也不一樣。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是公司股東組成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