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的喪失的情形有什麼?

一、股東資格的喪失的情形有什麼?

股東資格的喪失的情形有什麼?

(一)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已經合法轉讓的

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這是股東資格喪失的最爲常見的情形。這種轉讓也包括在處理公司僵局糾紛案件中股東之間透過轉讓股份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情形。

(二)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收購的

(三)未依公司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的

在我國沒有對股東除名或者股東失權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並不排除有些公司透過公司章程的規定,當股東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未能履行出資繳納義務時,公司股東會可以透過決議剝奪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而安排公司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繳納該失權股東應當繳納的出資併成爲公司的股東。

(四)因違法受到政府處罰而被剝奪股權的(如沒收財產等)

在我國,因違法受到政府處罰而被剝奪股權的情形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成爲某些公司的乾股股東時,其股東資格將會被剝奪,由有權機關收回其股權並透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強制轉讓該股權,變賣價款收歸國有。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如當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經人民法院裁判仍然未履行,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透過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強制轉讓該股東的股權,並以變價所得清償原股東的債務的制度,此時,原股東的股東資格也因爲其所持股份被法院強制轉讓而喪失。

二、普通股東的資格限制

(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爲能力。並未對自然人股東的行爲能力做出明確要求,但是,按照《民法典》的基本規定,自然人作爲公司股東應當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纔能有效地進行相關投資協議簽訂、章程的簽署、出資的繳納等法律行爲。

(2)法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

(3)公司不能成爲自己的股東。爲了避免因公司兼爲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可能導致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清,防範因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的減少,以及可能發生的上市公司藉此操縱本公司股票價格的現象,各國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爲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爲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爲了避免在被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東會中的身份重合,進而危害任職企業的利益。

綜上所述,股東所持有的股權已經合法轉讓的、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的。因違法受到政府出發而被剝奪股權的、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等,會被喪失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