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全部質押

股東股權全部質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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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需要股東會同意嗎

股權質押需要股東會同意的,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複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複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上述規定中並未見“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