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

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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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權分割的原則

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須區分不同的股權性質,考慮夫妻共同股權的具體類型,依照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與行政的規定,按照法定的特殊條件和程序進行。首先,要區分夫妻共同股權是體現爲企業股份還是股票;其次,區分合夥股份、股份制合作企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再次,區分股票的不同種類;最後,將夫妻共同股權區分爲自由流通股權和限制流通股權。就自由流通的共同股權而言,夫妻在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歸一方所有,給另一方相當於股權價值一半的補償,或者雙方折半共享。如果雙方都不願持股,可以將其拋售後分割價金。就限制流通的共同股權而言,夫妻在離婚分割時必須遵循《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此外,夫妻在分割合夥、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時還必須遵守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等就股份轉讓的相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