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協議 印花稅

股權質押協議 印花稅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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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印花稅稅率




    股權轉讓協議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



    “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來貼花。



    納稅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參考資料



    印花稅.百度百科[引用時間2018-5-14]



    饒立新 曾耀輝.《中國印花稅與印花稅票》.中國: 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91)國稅發155號檔案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交納印花稅,稅率爲萬分之五。“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問:股權轉讓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91)國稅發155號檔案規定,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按“財產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交納印花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也就是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首先應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然後主動就個人股權轉讓行爲到地稅部門申報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按次徵收,稅率是20%,其應納稅所得額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來計算,因此,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關於原值及費用的確定,納稅人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有效憑證。)另外,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舉例來說:假設呂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萬元轉讓給B公司,該股權轉讓首先應繳交印花稅250000×0.0005=125元,其次應繳交個人所得稅(250000-100000-125)×0.2=29975元。



    股權轉讓協議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股東可以將自己的股權進行轉讓,可以是向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轉讓,這樣的情況就不用告知其他的股東知曉,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二者知道就行,如果是轉讓給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就要告知其他的股東,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