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請求權權是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公司當年產生盈利後,按照正常流程先依法納稅,再根據《公司法》規定提取10%作爲法定公積金,然後即可進行利潤分配。當然,法定公積金在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後,則可不再提取。但是,有些公司可能想儲存更多的可利用資金,那麼這時就可以透過股東會決議提取部分任意公積金作爲儲備即可。清算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權,則是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在公司財產分別付清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