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提出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股東、董事、監事機構。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誰可以提出召開股東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