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的時間限制

公司股權轉讓的時間限制如下: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3、符合一定情形,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