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解散。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