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合理嗎?

一、債權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合理嗎?

債權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合理嗎?

合理的。股權轉讓後,原股東仍應對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

股份轉讓除受《公司法》調整外,還主要受《民法典》調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轉讓法定義務。

原股東基於《公司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因此不能透過民事合同的約定轉給新的股東而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

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爲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該股東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

若該股東僅僅是將自己的股權轉讓他人,並不存在上述“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爲,那麼債權人的訴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的判決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二、股東瑕疵出資糾紛的處理方法有什麼?

1、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抽回,或者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後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

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或者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爲抽逃出資。

2、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虛假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股東抽逃出資的,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其他高管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虛假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經理、其他高管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並賠償損失。公司怠於行使上述權利的,其他股東可依法提起訴訟。

股東未按其足額繳納資金,在公司成立之前,非法將所繳納的資金抽回,構成虛假出資行爲,要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虛假出資,其他發起人要承擔連帶補繳的人。出現股東瑕疵出資的情況,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