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書寫的時候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1、甲方和乙方的資訊;
2、轉讓股權的份額和轉讓價格以及支付時間等;
3、約定甲方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4、最後是甲方乙方的署名落款。
《公司法》第36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第36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