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身份股東的股權繼承問題

特定身份股東的股權繼承問題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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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繼承人爲多人時,如何繼承股權

至少要考慮三個因素:有無遺囑、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無特別規定。股東去世後,在有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股權繼承作出特別規定,則被繼承的股權只能由享有繼承權的數個繼承人作爲共同共有人的一個整體,共同行使該股權,而不能直接以股東身份向公司主張股權。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