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擁有67%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一般能絕對保證對公司的控制和經營。
一般控股股東:擁有的股份不足67%,高於50%,但仍能決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事項。
相對控股股東:一般情況爲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或受其他股東委託,合計具有最多投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