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規定是什麼?

我們知道很多公司的發展離不開公司內部人員的努力,而很多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說很多人對公司有一定的股份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有着一定的支配權,從而來保障公司的正常發展,確保自己的利益不會因爲公司的變故而受到損失,那公司法股權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公司法股權規定是什麼?

一、有關股權新公司法的規定有哪些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權執行的特點

股權執行的啓動來自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股權的執行發生於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而民事強制執行是申請人的申請爲要件的。如果沒有申請人的申請,法院是不會主動啓動民事強制執行行爲的。這是因爲股權的執行從實質上說,也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處理私權利的民事行爲。

股權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股權執行,必須是爲了履行法院判決或其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強制股權所有人轉讓自己的股權;否則,不能強制股東轉讓股權。

股權執行的內容是對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採取強制措施。在股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權。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其他的司法機關不能行使這種權利。從股權所有人的意願來講,他可能不願意轉讓股權,但是爲了履行判決、在人民法院的強制下不得不轉讓自己的股權。

一個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是分散的,每一個股東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有用的參與權,這也是來保護股東的權益的一種方式,避免出現因爲公司的重大變故導致給股東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確保公司所有的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