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股東轉股有什麼要求

對於股權的內部轉讓,《公司法》沒有規定明確的限制,但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相互轉讓股權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則股權轉讓不得違反該規定。從司法實踐上看,這一規定也是很有必要的。因爲雖然股權內部轉讓並不會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和股東之間的人身信賴關係,但卻涉及到股東出資比例和股東權力的重新分配,這意味着在公司內部話語權和股東地位的重新整合,進而影響到股東權益的實現。

公司內部股東轉股有什麼要求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