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去世股權如何轉讓?

一、股東去世股權如何轉讓?

股東去世股權如何轉讓?

股東去世股權可以先由其合法繼承人來繼承公司的股東資格,之後可以轉讓股權。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章程沒有例外規定的話,則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當然的成爲公司股東,如果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則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爲行爲股東權利。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公司法該條的規定,公司股東在公司股東內部之間轉讓股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不管是轉讓全部股權還是部分股權;股東如果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主體轉讓股權的話,則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才行的(這裏指的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而不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這不是絕對的,因爲公司法還規定例外的情況,公司法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其他規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可以不適用該條的一般規定了。

二、股東離婚,股權如何處理?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章程沒有例外規定的話,則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當然的成爲公司股東,如果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則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爲行爲股東權利。

如果公司章程也沒有排除離婚析產成爲公司股東的話,則夫妻離婚,一方以夫妻共有財產析產獲得公司股份的,也可以當然的成爲公司股東。

公民死亡後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爲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後,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後,成爲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雖然“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這裏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了除外的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這是因爲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與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並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關係。如果股東不願意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那麼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時,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如果是這樣,那麼,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在繼承該股東的出資額後,不能當然成爲公司的股東。

在當代的時候,如果公司的股東離婚或者是死亡的話,其合法的法定繼承者是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的,但是因爲合法繼承人可能不懂得相關的公司方面的知識,所以可以將其股權轉讓,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