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之訴有哪些問題

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即要求確認法律關係、權利關係之訴,確認判決即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

股權確認之訴有哪些問題

1、根據訴訟意圖可分爲善意之訴、惡意之訴。善意之訴是指原告按其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比如公司爲榨取原告的資金,表面上作出的意思表示爲吸收原告爲股東,而實際上故意不爲原告完善股東手續,不承認原告的股東身份。再如股東以種種理由否認自己的股東身份,而公司債權人卻起訴出資不足的股東。對於此類訴訟,應當遵循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惡意之訴,是指原告爲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透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如:掛名股東在發現公司利潤豐厚時,而主張股東身份。

2、根據法律關係可分爲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內部關係包括: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在內部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外部關係包括: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

3、根據原告的類型可分爲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公司債權人對股東提出的確權之訴。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是公司。因爲首先,股權是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係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是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爲其在主張股權時得不到公司的認可。其次,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複雜。由於公司是擬製法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由特定主體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決議、控股股東或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公司否認原告股權的意思可以來自於以上任一主體,但無論哪種情況,都是以公司的名最終義表示出來的。同樣也由於公司是擬製法人,公司的意思聽命於其他主體,與股東相對的真正矛盾的另一方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此時,可以根據需要追加他們爲第三人,使判決的效力對其產生直接約束力。

在股權糾紛案例中,通常因爲以下幾種情形而提起股權確認之訴:

1、股東與公司之間。即公司不認可股東資格,如隱名出資中公司拒絕隱名股東行使股權,或者股權轉讓後公司拒絕受讓人行使股權;

2、隱名股東與顯明股東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3、股東與股東之間。如因股權轉讓沒有及時變更登記手續帶來的糾紛。

所以說,股東在確認股東資格時,應注意嚴格遵守上述法律對股東資格的形式和實質要求,以保護其合法股東權益。而且公司對股東的肯定權利主張通常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提起的,作爲其他訴訟的先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