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印花稅納稅時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大部分讀者應該都能聽說過,對於印花稅的繳納具體內容,那麼如果是涉及到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它的印花稅的納稅時間都有哪些規定呢?根據先生的說法,應該根據相關的法律條例來具體分別繳納印花稅,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股權轉讓印花稅納稅時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稅的相關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表中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

財稅[1988]255號檔案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稅發[1991]155號檔案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提示: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來貼花,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

二、哪些行爲屬於股權轉讓行爲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七類情形爲股權轉讓行爲: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爲。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爲,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一)事先報告義務

《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二)納稅申報義務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在股權轉讓行爲發生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事後報告義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資訊的《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在閱讀過上述文章中的有關內容之後,我們就能夠了解,對於相關的辦法以及舉措規定是什麼,同時我們也能夠知道,對於國家的公民來講,應該要實行依法納稅,並且應該按照一定的規定來進行印花稅的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