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名冊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釋義】
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規定。
〖評析〗
記載內容:一是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是股東的出資額;三是股東出資證明書編號。
二、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股東名冊在處理各股東關係上具有三方面的效力:
一是確定的效力,即實質上的權利人在尚未完成股東名冊登記或者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名義變更前,不能對抗公司,只有完成股東名冊的登記或者名義變更後,才能依股東名冊對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二是推定的效力,即公司僅以股東名冊上現記載的股東推定爲本公司的股東,給予股東待遇;
三是免責的效力,即公司依法對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須履行的義務後,即可免除責任。
另外,公司在置備了股東名冊後,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以及股東的出資額這兩項內容,以爲公示,並且如果登記的這兩個事項在登記過後因故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如果沒有對這兩個事項進行登記或者發生變更後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股東名冊中記載的股東仍然可以依據股東名冊來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第三人將可以不依據股東名冊,而以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內容爲準,來判斷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出資額。
在日常生活當中關於公司方面的一些規定,可能普通的老百姓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之後就會記載在股東名冊當中,股東名冊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證明股東確實存在着股東資格。